(2015)射执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宗胜、陈荣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宗胜,陈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2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宗胜,个体户。被执行人陈荣方,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射阳农商行)诉被执行人梁宗胜、陈荣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射商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执行人梁宗胜、陈荣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7346.77元,利息554.03元,合计57900.80元;并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445‰另行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梁宗胜、陈荣方所有的座落在射阳县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苑17号南楼11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号,他项权证编号为射房他证东开发字第201008**号的房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9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正在拍卖中,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