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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萝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萝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27号罪犯张萝礼(曾用名张梦礼),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萝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张萝礼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了(2011)哈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萝礼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萝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