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许雪洁与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雪洁,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雪洁,住大连市中山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郭仁利、陈宏伟,均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翔,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许雪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雪洁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雪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上诉人许雪洁预交),减半收取4250元,由上诉人许雪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代理审判员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