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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桂敏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敏,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桂敏,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敏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德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