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韩丽芬、马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韩丽芬,马海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沈红波。委托代理人:褚晓鲁。委托代理人:陈丽君。被告:韩丽芬,职业不详。被告:马海全,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韩丽芬、马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