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谭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51号罪犯谭智,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住澧县中武乡长岭岗村。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