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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艳玫与林国峰、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玫,林国峰,白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玫,女。被执行人:林国峰,男。被执行人:白海玲,女。本院在执行张艳玫申请执行林国峰、白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