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邓某英申请执行邹某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英,邹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英被执行人邹某旺本院在执行邓某英申请执行邹某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某旺依照(2014)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申请执行人邓二英付清了2427.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