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王守来、芮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王守来,芮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守来,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芮翠红,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张海霞与王守来、芮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