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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朱建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朱建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2576号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新对旗山村。法定代表人:孙爱芝,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屏,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南山角轿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