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高进达与许冲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进达,许冲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高进达,慈溪市逍林燕俩建材经营部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冲安,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281号高进达与许冲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进达尚有81304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930元、执行费105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进达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