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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汤清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汤清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王丽平,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告汤清珍,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丽平诉被告汤清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王丽平2011年9月23日向被告汤清珍出借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汤清珍未按约定向原告王丽平偿还欠款。据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汤清珍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1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违约金214.6万元(从2011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3.2%计算违约金至2015年1月22日止),二项共计514.6万元。二、被告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违约金214.6万元。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被告愿意自违约之日起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年利率23.2%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汤清珍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官盱华人民陪审员  彭春金人民陪审员  陈加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