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远清与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远清,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32-1号申请执行人姜远清,男,汉族,住平阴县洪范池镇。被执行人高斌���男,汉族,住平阴县洪范池镇。本院在执行姜远清申请执行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高斌在黄召伟处的债权10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10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员刘超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