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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诉吴胜明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4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和蒋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区实验小学新校区对面一文具店内所设的赌场内赌博,发现靳某某在赌博过程中“玩鬼”。被告人吴某某和蒋某某遂将靳某某喊到文具店隔壁一巷子内,先辱骂靳某某,向其索要赌资。后被告人吴某某又采取暴力手段对靳某某实施抢劫,抢得靳某某身上所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戒指1枚(系假戒指,未予估价)。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56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辩解称自己因为在赌博过程中发现对方玩鬼,一时气愤,又想挽回自己的损失才抢靳某某项链的。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和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区实验小学新校区对面一文具店内所设的赌场内赌博,发现靳某某(男,1995年2月17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在赌博过程中“玩鬼”。被告人吴某某和蒋某某遂将靳某某喊到文具店隔壁一巷子内,先辱骂靳某某,向其索要赌资,靳某某遂将身上全部现金交给蒋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捣靳某某一拳,并强行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拽下。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56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吴某某已经赔偿靳某某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靳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自己和岳某到淮阴区新的二附小路北边一家文具店赌钱,后被两个小年轻发现自己玩鬼的,就被叫到文具店外面。两人向自己索要赢的赌资,自己就将全部现金给了矮个子男子。两人认为自己不止赢这么多钱,高个子就朝自己脸上捣了一拳又把自己衣领拽住,之后就把自己佩戴的项链拽走。之后自己跟两人上了他们的车子,在车上他们就一唱一和的吓自己,说赌博玩鬼的要挑腿筋。经靳某某辨认,矮个子男子即蒋某某,高个子男子即被告人吴某某。2、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自己和吴某某在淮阴区新的二附小路北边一家文具店赌钱,发现一个小年轻的赌博玩鬼,自己就和吴某某向其索要赌资,后小年轻的将身上的钱给了自己。吴某某认为对方不止赢这些钱,就用拳头捣他一拳,并把项链拽下来,又让对方把假的戒指拿下来。自己和吴某某就把小年轻的带上车子,在车上对其辱骂,并说赌博玩鬼要被挑筋等恐吓的话。后来又把小年轻的朋友带上车,继续向其索要赌资。发现对方真的没有钱之后,就将其放走。之后吴某某告诉自己要把项链打成戒指,并给自己七百元。过了一段时间后,自己发现吴某某佩戴了一个黄金戒指。3、证人岳某证言,证实自己陪靳某某去一个文具店赌博,靳某某在赌博过程中玩鬼被两个小年轻发现,后被小年轻带出赌场。之后两个小年轻又把自己喊到他们车上,靳某某放在自己身上的100元钱被一个高个子小年轻的拿走了。在车上靳某某向高个子年轻人要他的项链,但高个子让他打2万元欠条,靳某某没有同意,最后项链没有要到。4、证人严某证言,严某系被告人吴某某妻子,其证实在2014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对严某讲他自己在赌钱的时候抓到对方玩鬼,从对方拿了一个黄金项链,并打成黄金戒指佩戴在身上。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自己告诉靳某某在王营镇二附小对面有地方赌博,靳某某就去的。后来自己听说靳某某在那里赌博时被两个小年轻的抢走了黄金项链和一个戒指。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吴某某送了一个假金戒指给自己对象戴。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淮阴区北京东路实验小学对面开“朝阳文具店”,在2014年上半年有个小年轻的在自己的文具店内赌博被另外两个人抢劫,被抢了黄金项链、戒指。小年轻的还问自己对方是什么人,他要报警的。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和蒋某某已经赔偿靳某某损失,取得对方谅解。9、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劫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56元。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其为挽回自己的损失才抢劫靳某某黄金项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博过程中一共输了二百余元,且靳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发现自己赌博玩鬼之后,已经将自己赢的钱全部交给蒋某某,而被告人抢劫的靳某某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56元,已经远远超过被告人吴某某所输的赌资,故被告人吴某某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在开庭时亦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建坤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