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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报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28号罪犯何报生,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郴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报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另追缴受贿所得一百零三万一千元及违法所得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至2028年6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何报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报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报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