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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秀主与廖克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主,廖克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韦秀主,农民。被执行人廖克整,约30岁,农民。本院在执行韦秀主申请执行廖克整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债务已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