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石丽苹与林鸿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丽苹,林鸿铠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74号原告石丽苹,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鸿铠,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2015年1月5日,原告石丽苹与被告林鸿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丽苹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丽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丽苹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雅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巧玲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