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董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文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7日生一子董某甲。因我常年在外打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常欺骗我,双方为此经常打架。2014年1月,开始分居,同年10月,再次打架后被告离家。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于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7日生儿子董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