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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柯道理、陈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柯道理,陈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30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柯道理,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荣县。被申请执行人陈玉琼,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道理的银行存款4748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