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善贵与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善贵,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7011号原告彭善贵,农民。委托代理人卢衍水,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号楼2层251室。法定代表人罗顺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善贵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善贵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善贵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善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善贵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