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志荣与杨丰宁、李水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荣,杨丰宁,李水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5915。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丰宁(曾用名:杨国兴),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水娥,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028。再审申请人李志荣因与被申请人杨丰宁、李水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志荣申请再审称:1.涉案《协议书》内面积190平方米与现场建筑面积216.2平方米不相符,按现场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为221605元,减去已支付工程款160000元,该部分工程对方尚欠工程款61605元。2.《协议书》没有约定工程包装修和压砖、楼梯扶手、水电工程。经计算,水电4734元+装修109516元+扶手压砖10300元+现场建筑216.2平方米工程61605元拖欠款=被申请人共拖欠工程款186155元。杨丰宁、李水娥提交意见称:我们是包工包料给李志荣做的,不存在李志荣所称压砖、楼梯扶手、水电工程需要另行计算工程款的问题。关于建筑面积的问题,《协议书》上载明的面积是190平方米,这是按照豪华板房的标准尺寸来订做的,如果面积超出了,就无法建豪华板房,不能使用了。如果李志荣说他做了216.2平方米面积,也是他施工不符合规格所导致,不应该由我们支付工程款,况且他根本就没有做200多平方米这么大面积。李志荣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而且也没有完工,导致我们还要找人补修,现在李志荣申请再审,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2012年7月4日由李水娥手写,李志荣签名确认的《协议书》约定:杨丰宁将鱼塘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李志荣,总面积约190平方米,总工程款190000元,并无约定装修、压砖、楼梯扶手、水电工程需要另行计算价款。鉴于在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已完成,建筑面积已确定,一审判决确认总工程价款为书面协议约定的190000元。李志荣对此并无提起上诉,应视为服判。现其在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主张杨丰宁、李水娥尚拖欠包括装修、水电等在内的工程款18615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志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海凤审 判 员 陈永成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山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