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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道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文祥、陈昌明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doc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琼,罗文祥,陈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琼,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罗文祥,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被执行人陈昌明,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江安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陈昌明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03734元。现陈昌明已履行了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昌明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部的存款10373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