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江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古明申请宣告张清平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古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江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古明,男,生于1951年10月9日,汉族。申请人张古明要求宣告张清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古明称,被申请人张清平系其胞弟,张清平因患精神病医治无效,于1993年6月离家出走后就音讯渺无,经家人以登报等方式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十八年之久。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清平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清平,男,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未婚,无子女,系申请人张古明胞弟,其父张登俊于2002年4月9日因疾病死亡、母亲肖子芳于2009年2月18日因疾病死亡。1989年张清平随父母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居住,1993年6月张清平离家外出后就下落不明,申请人曾以登报寻找等方式寻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清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张清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清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证明、合江县公安局九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大洲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城西派出所于2009年6月1日接张清平失踪案登记表以及申请人张古明于2009年6月2日刊登于内江日报的寻人启事报刊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清平自1993年6月离家出走后就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张古明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十八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张清平仍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清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