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鲍文华与周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文华,周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鲍文华,女。被执行人:周桂林,女。本院在执行鲍文华申请执行周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