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陆建文与陈井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文,陈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539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文,。被执行人陈井和。关于陆建文与陈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2000元,案件受理费6130元,保全费1985元,执行费485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