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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袁奋勇与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民委员会、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朱洼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奋勇,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民委员会,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朱洼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袁奋勇,1962年12月26日。被告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法定代表人关宝林,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朱洼组,住所地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朱洼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奋勇与被告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民委员会、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朱洼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奋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奋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奋勇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