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向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玉海与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海,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向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海,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海与被执行人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