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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岩温(又名波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岩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45号罪犯岩温,又名波唉,男,1963年12月7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69.7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西刑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温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岩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