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郭新利与徐景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利,徐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697号申请人郭新利,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徐景彬,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郭新利与徐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新利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树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