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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韩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韩某,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刘某甲,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宋伟,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刘某乙,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韩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永贤人民陪审员  邓灵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储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