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其与被执行人董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其,董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其���执行人董某斌申请执行人彭某其与被执行人董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