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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马秀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玲,马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太平庄乡南甸子村*组**号。被执行人马秀民,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太平庄乡南甸子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与被执行人马秀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秀民履行给付0.6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秀民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