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邬寅生与邓桂梅、曾青平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寅生,邓桂梅,曾青平,黄石市振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邬寅生。被执行人邓桂梅。被执行人曾青平。被执行人黄石市振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邓桂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水枝申请执行被人执行曾青平、黄石市振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1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