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邵家泉与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家泉,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邵家泉。被执行人: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书芬本院在执行慈劳人仲案字(2013)第372号邵家泉诉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南周巷车站61号的该公司内的动产已经执行债权人吴绒绒以199360元抵债,且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动报酬166902元。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分配,被执行人慈溪家腾家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邵家泉人民币2914.7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