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182号罪犯杨杰,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2011)景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杨杰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杰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杨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