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邹建丽与孙志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建丽;孙志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邹建丽,慈溪经济开发区吉翔纸箱厂业主。被执行人:孙志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320号邹建丽与被执行人孙志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正另案处理其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邹建丽货款63500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390元,执行费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财产处理后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