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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济宁黄淮宾馆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济宁黄淮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济宁黄淮宾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的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