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树红与谢学农、谢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红,谢学农,谢谦,顾君,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学农。被执行人谢谦。被执行人顾君。被执行人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通达街556号。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花园16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1-2-3号楼。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12室。法定代表人谢学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红与被执行人谢学农、谢谦、顾君、天津市奥瑞特环保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中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辰民初第4752、4753、4754、4755、4756、4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中诺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的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计60套房屋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的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1-1-101、1-1-201、1-1-202、1-1-203、1-1-204、1-1-205、1-1-206、1-1-207、1-1-302、1-1-303、1-1-304、1-1-305、1-1-306、1-1-307、1-1-308、1-1-309、1-1-310、1-1-311、1-1-312、1-1-313、1-1-314、1-1-315、1-1-316、1-1-317、1-1-318、1-1-319、1-1-320、1-1-401、1-1-412、1-1-413、1-1-414、1-1-417、1-1-421、1-1-501、1-1-502、1-1-503、1-1-504、1-1-505、1-1-506、1-1-507、1-1-51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517、1-1-519、1-1-520、1-1-521、1-1-601、1-1-603、1-1-610、1-1-612、1-1-613、1-1-614、1-1-617、1-1-618、1-1-620、1-1-621号共计60套房产以2000万元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树红所有,原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证无法收回,予以作废。二、申请执行人王树红可持本裁定单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一切手续。三、该房屋的土地出让金由申请执行人王树红担负,出让手续由王树红单方办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审判员 康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