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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星亮与西安神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亮,西安神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1087号申请执行人王星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神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玉蝉镇水亭村。法定代表人张亚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星亮、西安神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15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86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830元、执行费734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1087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弋 行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