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贺彩珍与郑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彩珍,郑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贺彩珍,企业职工。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家珍,慈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0189号贺彩珍与被执行人郑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贺彩珍借款62000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675元,执行费8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2015)甬慈执民字第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