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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张某某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某某。代理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