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袁明月与王启迪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月,王启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袁明月,住五常市。被执行人王启迪。本院在执行袁明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启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