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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诉陶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陶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温宿县。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陶春江,男,汉族,约40岁左右,系某小区工地项目部经理,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助理审判员 步 猛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