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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钱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