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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夏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立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57号罪犯夏立新,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住邵阳市双清区塔北东路***号**栋***房。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立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450号和(2013)长中刑执字第04091号刑事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立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