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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与代松强、代明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住平度市古岘镇驻地。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执行人:代松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代明国,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代召波,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代付昌,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与被执行人代松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