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宋兴春与兰陵县大仲村镇大胜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兴春,兰陵县大仲村镇大胜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苍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宋兴春,居民。被执行人兰陵县大仲村镇大胜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丽丽,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苍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第、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陵县大仲村镇大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