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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星云与张德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星云,张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赵星云,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德斌,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