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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延龙与伍维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龙,伍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97-2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伍维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09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伍维明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4000元,现因需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伍维明在中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