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飞侠与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侠,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高飞侠。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仁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甬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高飞侠诉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对于该财产本院未取得处置权,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高飞侠人民币13368利息,尚需承担执行费1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29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峰 来源: